(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飞,柴向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柴晓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被告柴向娜,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飞诉被告柴向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飞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