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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飞,柴向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柴晓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被告柴向娜,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飞诉被告柴向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飞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