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475号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竹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903851-5。法定代表人李少雄,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622043-X。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郑荔琼人民陪审员 郭 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