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城北大道。法定代表人马宝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自强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彩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莲湖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妮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