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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孝庄故意伤害罪,陈孝庄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孝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2号罪犯陈孝庄,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30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莆田监狱服刑期间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1999)涵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庄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余刑十四年六个月二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害人陈某之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作出(2000)闽刑再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被告人陈孝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抢劫、破坏监管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孝庄在考核��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8月27日因正课教育期间从事无关活动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共奖6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均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孝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