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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奇波与王志国、刘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奇波,王志国,刘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杨奇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志国,农民。被告:刘保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祈福大街东段南侧。负责人:刑辉,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奇波与被告王志国、刘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奇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奇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杨奇波负担。审判员  王文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