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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吴某、吴炳华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吴炳华,林清华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冯某。法定代理人:冯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吴某。被告:吴炳华,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32,系被告吴某吴炳华父亲。被告:林清华,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28,系被告吴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吴某、吴炳华、林清华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且被告吴某、吴炳华、林清华不在其住所地吴川市长岐镇西洪坡村78号101房居住。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监护人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且被告吴某、吴炳华、林清华不在其住所地吴川市长岐镇西洪坡村78号101房居住。故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小龙审 判 员  彭 曦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