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超与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超,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高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马林海,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马林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高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