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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超与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超,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高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马林海,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马林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高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炎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马林海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