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卜××。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与被告赵x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卜××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撤回对被告赵x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