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勇与刘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勇,刘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勇,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红旗路。被执行人刘粟,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泉区环城北路永安巷。郭勇与刘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