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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海广与刘静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广,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广,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静,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6276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原告张海广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3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韩丽名下的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明星里和滨海新区塘沽金海花园房屋各一套。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已经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张海广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韩丽名下的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明星里4-3-303号和滨海新区塘沽金海花园8栋-建材路504号房屋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