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洪刚与司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刚,司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胡洪刚。被告司国洪。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洪刚诉被告司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洪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洪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