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董慧然与陈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慧然,陈世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董慧然,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世成,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董慧然诉被告陈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