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汝强与被告芜湖锦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强,芜湖锦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张汝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娟,系原告妻子。被告:芜湖锦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许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强诉被告芜湖锦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汝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