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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5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5689号原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董事长。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