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世华店、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世华店,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姚建忠。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世华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葛培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嫁晨、林一平,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87号114号。法定代表人:陈增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辉,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世华店、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对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