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桥河支行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桥河支行,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桥河支行。负责人陈佳男,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志连,村主任。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桥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