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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闫红艳与陈阿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艳,陈阿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闫红艳,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阿洋,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闫红艳申请执行陈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阿洋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曹雪华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