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月玲与吉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张月玲,女,汉族,生于1950年8月15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吉恩斯,男,哈萨克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玲与被告吉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玲于2015年5月19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玲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52元,减半收为276元,邮寄费80元,合计419元,由原告张月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