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蔡建国,颜蔚,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被执行人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连成。被执行人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被执行人蔡建国。被执行人颜蔚。被执行人薛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蔡建国、颜蔚、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09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