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张小勇,胡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张小勇,胡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组织机构代码67338913-7。法定代表人喻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逯元兵,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勇,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国艳,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被告张小勇、胡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