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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章长明与俞青荣、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长明,俞青荣,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章长明。被执行人俞青荣。被执行人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钱建爱,该××总经理。原告章长明与被告俞青荣、钱建爱、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俞青荣应归还原告章长明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被执行人债务均较多,原址均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管部门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青荣名下的位于温馨花园34幢102、202室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6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