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兴磊、赵兴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磊,赵兴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兴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兴河,男,1990年5月7日出生。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赵兴磊伙同“蒙古”(真实姓名不详)在天津市汉沽区丽景茗苑9号楼盗窃电缆80余米(未作价)。2、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牌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东关一品小区用自带的螺丝刀将243个电梯外呼叫板盗走。3、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面包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联想科技城小区B3号楼用自带的螺丝刀将顶层2个电梯主板、51个显示板盗走。4、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面包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水木华庭小区用自带的螺丝刀将44个电梯显示板盗走。5、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面包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景程小区15、16号楼用自带的螺丝刀将50个电梯显示板盗走。6、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面包车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小镇小区用自带的螺丝刀将69个电梯显示板和2个电梯主板盗走。7、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驾驶红色车牌号为黑L**×××长安面包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小区D区用自带的螺丝刀将D12号楼、D13号楼、D22号楼、D23号楼电路板42块、呼梯按钮80个、外呼面板42块盗走。被告人赵兴磊盗窃七起、被告人赵兴河盗窃六起,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74658.40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圆通快递单,户籍证明,证人王××、文××、朱××、宋××、栗××的证言,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磊、赵兴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兴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兴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号牌黑L**×××长安牌小型汽车(现扣押于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乐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人民陪审员 杨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