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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明华与茶陵县民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华,茶陵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茶法行初字第21号原告周明华,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茶陵县民政局,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邓小会,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尽林,茶陵县社会救助局局长(特别授权)。原告周明华诉被告茶陵县民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明华以“被告茶陵县民政局当庭向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华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陈刚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人民陪审员  谭六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慧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