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锦州市新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中心支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锦州市新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新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晓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负责人:艾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娄玉林,该公司职员。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平,女,满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龙腾路**栋*号。再审申请人锦州市新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停运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二审法院判决我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错误;(二)停运损失如果免除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保险合同经保监会批准,赔偿范围不包括停业、停运损失已成业界共识。新园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新园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园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停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定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新园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新园公司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锦州市新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云波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