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9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宏东与冯顺煊、唐玉灏、冯顺勇、冯玉嫦、冯顺惠、庞惠枝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东,冯顺煊,唐玉灏,冯顺勇,冯玉嫦,冯顺惠,庞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9号-2申请执行人陈宏东,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顺煊,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玉灏,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顺勇,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玉嫦,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顺惠,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庞惠枝,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关于陈宏东与冯顺煊、唐玉灏、冯顺勇、冯玉嫦、冯顺惠、庞惠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合计10079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47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顺煊、唐玉灏、冯顺勇、冯玉嫦、冯顺惠、庞惠枝名下财产另案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本院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