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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丽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停宾,经理。委托代理人职消寒,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该××员工。被告黄丽燕,女,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08。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黄丽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已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丽燕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丽燕的起诉。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2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