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燕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进,燕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3号原告:李前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五门行政村五门**号,身份证号码4127251968********。被告:燕奎,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集上。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燕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 判 员 穆家运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