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祖洪诉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洪,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李祖洪,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邓振宇,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汤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希望国际A座18层。实际经营地址: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园同心大道899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洪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洪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洪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祖洪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