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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甘韵瑄与邢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韵瑄,邢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22-1号原告甘韵瑄,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贺,吉林省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路,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韵瑄诉被告邢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与本案相关联的撤销合同之诉已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