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鑫与被告孙艳波、王新华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鑫,孙艳波,王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李明鑫,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艳波,女,汉族,现住通化市。被告王新华,男,38岁,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鑫与被告孙艳波、王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李明鑫387.00元。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审判员 孙业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