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59号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256号凯兴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雄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1577号。法定代表人孔德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薛幼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金沙花园住宅12号楼406号【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00141**号】、林禄章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阳镇岩湖村岩湖坂【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403**号】、王雪珍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阳头阳春小区25幢3层B-302号、1层12号杂物间【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301**号】、徐福仔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219号【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015**号】房产作为担保,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611.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为611.3万元,故仅在其担保财产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福安市阳欢电机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即薛幼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金沙花园住宅12号楼406号【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00141**号】、林禄章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阳镇岩湖村岩湖坂【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403**号】、王雪珍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阳头阳春小区25幢3层B-302号、1层12号杂物间【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301**号】、徐福仔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219号【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015**号】;二、查封、冻结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1.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为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