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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邵如榜,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申跃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朝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丰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如榜,被告朝丰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陈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经典合辑(二)》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收录20张光碟,收录《心太软》《两极》《天涯》《依靠》《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那一年,这一天》《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候鸟》《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电台情歌》《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童话》《新不了情》《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3-7-20-1》《天使妒忌的生活》《纯真》《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求婚》《爱相随》《最近比较烦》《亲亲我的宝贝》《让我欢喜让我忧》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对上述涉案的5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朝丰大酒店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朝丰大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50部侵权作品;2、被告朝丰大酒店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0元(每首歌曲1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1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以上费用合计65000元;3、被告朝丰大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音集协放弃主张机票费用和通讯费。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4.(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0号公证书;5.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被告朝丰大酒店辩称:对被告朝丰大酒店侵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音集协在起诉之前未与被告朝丰大酒店联系,被告朝丰大酒店对此不知情;原告音集协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餐饮费、住宿费、路费与本案无关。被告朝丰大酒店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音乐电视作品一套(20碟装),该作品的包装盒封面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该套作品第一、三、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八部分收录了《心太软》《两极》《天涯》《依靠》《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那一年,这一天》《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候鸟》《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电台情歌》《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童话》《新不了情》《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3-7-20-1》《天使妒忌的生活》《纯真》《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求婚》《爱相随》《最近比较烦》《亲亲我的宝贝》《让我欢喜让我忧》50部涉案作品,该部分的歌曲均标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广播权不受本条款的限制;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音集协、滚石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4年7月9日,音集协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7月30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林某某、梁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某、工作人员芮某某到朝丰大酒店首层,店面显示为“朝丰酒店”的场所,进入该场所首层的“333”房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林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梁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心太软》《两极》《天涯》《依靠》《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那一年,这一天》《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候鸟》《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电台情歌》《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童话》《新不了情》《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3-7-20-1》《天使妒忌的生活》《纯真》《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求婚》《爱相随》《最近比较烦》《亲亲我的宝贝》《让我欢喜让我忧》在内的104首歌曲,林某某并对上述104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梁某某取得票面印章为“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和名片1张。后公证员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密封后加盖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封条。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4年8月5日出具了(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0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光盘一张,光盘上标注“朝丰”。经比对,在播放2014年7月30日在朝丰大酒店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的50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5年1月12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朝丰大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每部作品1000元)、合理费用1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路费)。经济损失50000元的依据为: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朝丰大酒店的经营规模、中山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等。针对朝丰大酒店的公证费为1000元、律师费为20000元,本案取证消费的费用为533元,住宿费401元、餐饮费257元、路费170元由包括朝丰大酒店在内的三个侵权人分担。音集协、朝丰大酒店未能就音集协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朝丰大酒店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再查明:朝丰大酒店成立于2012年7月27日,经营范围是旅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50000元,经营地址是中山市。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本案诉争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朝丰大酒店是否构成侵权。第一个争议焦点。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滚石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获得报酬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该授权仍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个争议焦点。音集协主张《依靠》等50部电视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本院审核,《心太软》《两极》《天涯》《IFEELGOOD》《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广岛之恋》《童话》《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爱相随》27部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而《依靠》《冰力十足》《哭个痛快》《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这一年,这一天》《候鸟》《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新不了情》《3-7-20-1》《天使妒忌的生活》《纯真》《求婚》《最近比较烦》《亲亲我的宝贝》《让我欢喜让我忧》23部作品在摄影技术上采用了单纯的剪辑技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服装等方面体现不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独创性低,为制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主张上述2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没有依据,因此,音集协要求朝丰大酒店赔偿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个争议焦点。(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朝丰大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心太软》《两极》《天涯》《IFEELGOOD》《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广岛之恋》《童话》《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爱相随》27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朝丰大酒店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朝丰大酒店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朝丰大酒店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朝丰大酒店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朝丰大酒店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以等因素,并根据音集协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路费等费用的情况,本院酌定由朝丰大酒店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15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心太软》《两极》《天涯》《IFEELGOOD》《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后来》《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广岛之恋》《童话》《Superwoman》《SuperSunshine》《单数》《掌纹》《Supermarket超级市场》《刮目相看》《恋爱ing》《相信》《知足》《时光机》《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借问众神明》《爱相随》2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121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0%即143元(原告已预缴713元);被告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0%即570元(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