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嵊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厚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厚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897号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优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俞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东厚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自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厚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依法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中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