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执行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群、何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群,何坚,邓振声,陈伟,陈立仁,邓辉,伍国兴,张昭林,陈禄进,丘少华,蓝汉有,陈明辉,廖明兴,廖桥生,陈世文,陈煌进,张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执行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上杭农商行员工,住上杭县临江镇甘泉巷。被执行人陈群,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何坚,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振声,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立仁,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伍国兴,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昭林,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禄进,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少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汉有,男,1962年8月9日出生,畲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明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明兴,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桥生,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世文,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煌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佰清,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群、何坚、邓振声、陈伟、陈立仁、邓辉、伍国兴、张昭林、陈禄进、丘少华、蓝汉有、陈明辉、廖明兴、廖桥生、陈世文、陈煌进、张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坚、陈伟、陈立仁、伍国兴、张昭林、陈禄进、丘少华、廖明兴、廖桥生、陈世文、陈煌进、张佰清已清偿其应各自承担担保份额的责任,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再追究其承担其它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陈群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黄邦山帝景豪苑7#701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且该房已抵押,在本院查封时已出售给他人,该房目前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邓辉、蓝汉有、邓振声已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其每月工资已被本院扣留,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其余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工商、房管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杭执行字第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