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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维扬与李祖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扬,李祖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扬,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祖宁,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扬与被执行人李祖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祖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维扬198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0元、执行费287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祖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