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扬州市江都区华伦华工有限公司工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芳华、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扬州市诚德钢管厂行政楼三楼,使用斧头等工具撬开该厂财务室公共办公区的两个保险柜,窃走保险柜内人民币4150元;又撬开该厂财务室财务总监办公室内的保险柜,窃走柜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后又在该厂董事长室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所窃赃款、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单位职工(会计)居爱明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扬江价证鉴(2015)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李某是坦白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坦白认罪、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霖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98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军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