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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宝芹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33号起诉人刘宝芹诉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一案,起诉人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此案实行异地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