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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喻与张志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喻,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喻。被执行人张志辉。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本院查封的张志辉所有的鲁G号大众轿车一辆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145656.00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第一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145656.00元)、2015年5月5日(第二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123807.60元)对查封车辆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出现流拍。两次拍卖流拍后,2015年5月5日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将标的退回我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的拍卖保留价123807.60元接受该车辆,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志辉所有的鲁G号大众轿车一辆作价123807.60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喻(公民身份号码:)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喻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