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奇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胡奇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古某甲,女,10岁,汉族。申请人古某乙,女,8岁,汉族。申请人古某丙,男,5岁,汉族9。监护人古吉容,男,71岁,汉族,系申请人之祖父。监护人陈翠花,女,70岁,汉族,系申请人之祖母。被申请人胡奇英,女,41岁,汉族,系申请人之母亲。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奇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以其母胡奇英患有先天性精神病在2011年3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胡奇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胡奇英,女,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齐心村3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04168002,系三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胡奇英与申请人之父古学中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同居,于2005年7月6日生育长女古某甲,2007年5月24日生育二女古某乙,2010年2月27日生育长子古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胡奇英与申请人之父古学中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1年3月10被申请人胡奇英外出后一直未与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及其监护人古吉容、陈翠花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2013年6月22日,申请人之父古学中因从阳台坠落死亡。经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奇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奇英在2011年3月10日外出后,至今未与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及其监护人古吉容、陈翠花有任何联系,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的申请,在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胡奇英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古某甲、古某乙、古某丙关于宣告被申请人胡奇英失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奇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