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显、张守军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显。被执行人张守军。被执行人刘喜梅。(系张守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显、张守军、刘喜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刘喜梅所有的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4××号10号楼2单元5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100114110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喜梅所有的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4××号10号楼2单元5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10011411**)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喜梅所有的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4××号10号楼2单元5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10011411**)的查封。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 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