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与陈红心、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陈红心,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会长。被执行人:陈红心。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金湖居1栋2单元8层2室,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水岸国际7座15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陈红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陈红心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招展费10万元,利息321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95元(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13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1213元);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449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0843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陈红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陈红心银行存款10843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