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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舟山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蓝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717号原告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戎某某。被告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舟山东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