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中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陈中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周年,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石洲,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中保,男,193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中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