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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敏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敏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伍关兴。委托代理人:余培杰。委托代理人:吴健。原审第三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颂新。委托代理人:田里程。委托代理人:杨焕军。上诉人郑敏杰诉被上诉人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敏杰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敏杰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敏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敏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远国审 判 员  林 洁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