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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明海与郑辉、张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海,郑辉,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35号原告:陈明海,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郑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张英,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海诉被告郑辉、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辉、张英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辉、张英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五��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静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35-1号原告:陈明海,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霞西镇石柱村黄金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912256232。被告:郑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书香名邸小区1幢4单元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709093815。被告:张英,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书香名邸小区1幢4单元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8004158021。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宁执保字第0013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陈明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郑辉、张英所有的价值160000元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辉、张英所有的价值160000元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李霞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