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84号原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强、姚立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汝华,总经理。被告:王章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惠晓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并于4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前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费窗口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撤诉处理。该邮件于2015年4月24日送达,但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