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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李德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X。法定代表人:柳效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