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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库县法库镇某某小区12号楼1单元601室内,多次组织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等20余人用扑克玩“拍分”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2000余元。2013年12月22日22时许,陈某某组织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朱某某、邢某某、张某甲、张某、郎某某、刘某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扣缴赌具扑克10副,赌资人民币5200元。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缴纳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罚没收据,证人李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及公安机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