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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国海与青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学峰,刘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学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海,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学峰与被上诉人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学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学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青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