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谯执字第00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邹文明与吴学良、朱现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谯执字第00505-3号申请执行人:邹文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吴学良,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朱现芳,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大陈村委会住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的(2006)谯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学良、朱现芳的银行存款122708.26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坤山 搜索“”